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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后出租屋(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号)。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被安徽省天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12月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0年12月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5月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明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至天长市******号刘某某、**号钱某某处,用裁纸刀将鸡圈网割开,共窃得母鸡6只,价值300元。

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长市********号郑某某处,用撬棍将鸡圈门锁撬开后,共窃得鸡46只、鸭2只、鹅2只,价值2504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翠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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