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速客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何某某在39号机上网熟睡之际,将其摆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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