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弥勒市**镇**综合市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以600元进行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春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