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明珍广场九机网手机专卖店内,乘店员不备,将该专卖店手机展示台上的一部亮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在被店员察觉后,陶某某将其提前准备的一部与被盗手机颜色、型号相同的模型手机归还店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99.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携带所盗手机至丽江市古城区鱼米河喜玛特超市旁OPPO手机店时被蒋某某等人抓获并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模型1部、手机卡1张;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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