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6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开发区**城**苑**栋**室(户籍所在地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唐某某忘记拔掉的房门钥匙据为己有。随后,陶某某使用该钥匙于2020年6月某日、7月某日、8月10日三次进入邵某某、唐某某位于长丰县**开发区**城**苑**栋**室的家中,盗窃该户中女性文胸、内裤等衣物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前进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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