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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陶**,男性,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城观音街小花园处,将罗平县城建局绿化站栽种在小花园内的九棵杜鹃和四棵红花木盗窃回家栽种,其中二裸杜鹃花树在陶**栽种过程中死亡,其余七裸杜鹃和四棵红花木经鉴定价值59元。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松岗小区环松街,将朱**摆放在自家门口的一盆价值70元的松树盗走。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新武装部对面,将蒋**摆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盆价值280元的非洲茉莉和一盆价值230元的龙血树盗走。

4、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松岗小区小花园边,将李**摆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盆价值150元的绿宝树盗走。

5、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金塘路,将龙**摆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盆价值380元的山茶花盗走。

6、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端林地产,将孙**摆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盆价值600元的水黄杨盗走。

7、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陶**到罗平县腊山街道端林地产方圆汇购物中心B区周金生珠宝店门口,将李**摆放在店门口的一盆价值260元的平安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陶**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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