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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村**号,案发前住云城街道****国道旁一临时工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于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晚上,一名绰号“某甲”的男子找到被告人陶某某商量到***盗窃钢材,并承诺给其500元。到了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从云浮市区出发去到**派出所附近,随后“某甲”、唐某某(以上两人在逃)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一辆三轮车来到汇合,后由“某甲”、唐某某分两次进入***将***公司云浮项目部堆放在云城区**镇**大厦附近的一批钢材及铁管搬上三轮车,被告人陶某某在路边等候。盗窃完后,三人汇合,被告人陶某某、唐某某分别驾驶装满钢材及铁管的三轮车返回云浮市区。被告人陶某某驾车途经云城区**大道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起获被盗窃的钢筋1286千克和铁管66千克,总重量1352千克。

根据*****有限公司云浮项目部提供的结算清单及票据显示,被盗的钢材是热轧光圆钢筋,总重量是2635千克。经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次钢材单价是3954元/吨,总价格是10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某某能如某某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随案移送。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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