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地松镇**村**组15号。因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2019年11月1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伙同同案人张**(已判刑)、刘**(已判刑)、陶*乙(已判刑)、陶*丙(已判刑)等人分别相互邀约,在贵州省福泉市、麻江县、镇远县、平塘县、黄平县、瓮安县、独山县、岑巩县、三穗县等地多次作案,窃取变压器、电缆线。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13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等人窜至福泉市高石乡高石煤矿,使用扳手、千斤顶等工具将该煤矿一台停止使用的50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已判刑),所得赃款平分后用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2000元。
2、2012年3月的一天凌晨,张**、刘**、肖**、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高石乡黄家湾村幸福焦煤场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焦煤场的一台停止使用的6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300元。
3、2012年1月31日凌晨,陶*丙、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高石乡黄家湾村木嘎组阮**洗矿场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阮**架设于此用于洗矿的一台停止使用的3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被告人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3000元。
4、2011年1月31日凌晨,陶*丙、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高石乡黄家湾村小岩门煤矿风井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煤矿一台停止使用的3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800元。
5、2012年2月6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牛场镇斑竹叶洗矿场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厂一台停止使用的125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000元。
6、2012年3月25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牛场镇朵郎坪村清水煤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厂一台未投入使用的40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5000元。
7、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牛场镇挖脚坡袁万军洗矿场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洗矿场一台停止使用的10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480元。
8、2012年3月28日凌晨,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牛场镇中心水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水厂一台停止使用的3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销赃给不认识的收废旧人员,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00元。
9、2011年7月15日凌晨,张**、陶某甲窜至福泉市谷汪乡云雾村金家院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烤房一台未投入使用的5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500元。
10、2012年3月21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高坪镇英坪村高坪茶场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茶场一台未使用的5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000元。
11、2011年12月15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陆坪镇浪波河村立冲组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组一台农网使用中的8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000元。
12、2012年1月28日凌晨,陶某丙、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陆坪镇煤炭冲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一台马拱坳矿山未使用的3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4000元。
13、2012年1月18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黎山乡新桥营大坪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烤房一台未使用的3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184元。
14、2012年3月11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城厢镇洒金桥重晶石加工厂处,翻围墙进入该厂,将该厂变压器从石墩上推倒欲盗窃该变压器铜芯,后因厂内值守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5、2012年3月30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城厢镇双谷村上马营煤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煤厂一台未使用的25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000元。
16、2012年3月23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二0六神佛化工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厂一台未使用的25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400元。
17、2012年4月7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瓮安县雍阳镇七星安置房建筑工地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工地使用中的2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8500元。
18、2012年3月28日凌晨,张**、刘**、陶某甲窜至贵定县新铺乡光明村大王田组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组农网未投入使用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480元。
19、2011年12月27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窜至麻江县西牛滩电站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电站未使用的315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000元。
20、2011年12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窜至黄平县野洞河乡凉桥抽水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抽水房使用中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4500元。
21、2011年12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窜至黄平县上塘乡幸福村塌猫冲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正使用中的16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8500元。
22、2011年12月25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陶某丙窜至平塘县克度镇杨**砂石厂处,使用夹钳等工具将该砂石厂的铜芯线盗走,后将所盗铜芯线运到福泉市往地松的路边剥皮取铜,并销赃给福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赵**,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3800元。
23、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陶某丙、陈**窜至平塘县克度镇航龙变电站处,使用葫芦、扳手等工具将该变电站停止使用的一台300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200余斤,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五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
24、2011年12月19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窜至独山县本寨乡鸡冠石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烤房未使用的3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180元。
25、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注溪乡小堡老寨抽水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未使用的3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00元。
26、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注溪乡小堡上街抽水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停止使用的3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00元。
27、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思阳镇马家院半坡抽水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500元。
28、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思阳镇马家院十字坳抽水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正使用中的2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800元。
29、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陶某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大有乡狮子桥水库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中的10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7500元。
30、2012年2月5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水尾镇龙洞坡蔡潮青砂石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4800元。
31、2012年2月5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岑巩县水尾镇龙洞坡黄**砂石厂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中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3200元。
32、2012年2月5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三穗县八弓镇高桥村高桥组处,使用扳手等工具欲将该处未使用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在拆开变压器之后,因无法将铜取出而离开现场。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000元。
33、2012年2月1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镇远县江古乡江古村舒基屯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由上述四人及张**平分后挥霍。
34、2012年2月1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镇远县江古乡蝗塘村黄冲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的16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由上述四人及张**平分后挥霍。
35、2012年2月1日凌晨,陶某乙、陶某丙、陶某甲、陈**窜至镇远县江古乡寿斗村豪口烤房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未使用的10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运到福泉市龙昌镇,销赃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李**,所得赃款由上述四人及张**平分后挥霍。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陶某乙、陶某丙、刘**、陈**、谭**、金**、吴**、李**、王**、杨**、周**、王**、陶**、杨*、卢*、潘**、李*、何**、杨**、曾**、张**、韦**、石**、黎**、罗**、刘*、姚**、罗**、张**、龙**、王**、杨*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述:罗**、卢**、阮**、简**、樊**、陶**、袁**、胡**、焦**、李**、杨**、刘**、黄**、蔡**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价认字(2012)117号、153号、154号、1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0006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5次,造成经济损失963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萍
2020年4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9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