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怀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陶某某(化名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靖州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有限公司。因涉嫌爆炸罪,2018年10月26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30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分别于同年2月28日、5月10日退回靖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与马某甲(已判刑)系表兄弟。1992年6月,马某甲母亲尹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吵后服农药自杀身亡,经调解马某乙补偿了马某甲家1万余元,但马某甲因母亲去世一事一直预谋报复马某乙家。1996年,马某甲在靖州县城内做水果生意,经常住在陶某某家,其多次向陶某某提及要报复马某乙家。1997年的一天,陶某某与马某甲商议炸死马某乙一家,由马某甲出资,陶某某负责爆炸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同年10月14日晚,陶某某来到靖州县***乡**村将装有炸药的木箱放置在马某乙家灶房柴堆旁。同年10月17日7时许,马某乙烧火做饭到灶房旁取柴时碰及装有炸药的木箱,瞬间发生爆炸,马某乙被当场炸死,其妻子王某某被炸成重伤,家里房屋部分被炸毁。同年10月19日,马某甲扣除1000元欠款后付给陶某某4000元。同年10月22日,陶某某见马某甲不回复电话给他,且公安人员向朋友覃某某查问其行踪,于是,陶某某便逃离靖州。外逃期间,陶某某化名袁某某在外隐姓埋名,并办理了袁某某的假户籍资料,直至2018年10月26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将陶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系被他人爆炸死亡,属他杀。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的肋骨骨折,头皮下血肿、传导性耳聋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系被爆炸直接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雷管、导火索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甲、吴某、马某丙、叶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爆炸的方式报复被害人马某乙一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害人家部分房屋被炸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夏娴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靖州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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