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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803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号。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1日、16日、20日,被告人陶某某出于个人癖好,先后4次至本区小干商业广场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肖某某晾晒在此处的女式内裤各2条、2条、4条、2条(均未折价)。

2020年8月20日傍晚,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区小干商业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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