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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陶某某与王某等在青阳县杨田镇杨桥饭店吃饭时饮用白酒,后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沿着330国道从青阳县杨田镇往青阳县蓉城镇方向行驶,行至330国道768KM+130M处,碰撞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致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陶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因其伤势较重,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遂在青阳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两管。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责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事件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青阳县人民医院病历、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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