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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污染环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陶某某从蚌埠市禹会区郑郢村附近收购废旧电路板和废电子元件后,运送至固镇县濠城镇濠城中学西侧一厂房内进行拆解、处置,处置过程中将部分含有电路板粉碎物的废水排放到厂房外的土壤中,造成厂房外土地污染。经称重,被告人陶某某处置废电路板共计产生废渣6.94吨,铜渣2.6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LHM49其他类废物类(废电路板包括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属危险废物。2020年3月10日经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被污染的土地中的重金属锌、铜、镍、铅的检测结果均超过参照点的3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资料等综合证据;

2.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

3.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勘察笔录;

4.证人郑某甲、曹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此页无正文)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 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壹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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