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6日犯盗窃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在其叔叔家请被告人陶平及被害人袁某甲吃饭。饭后下午14时55分许,刘某某提出想让袁某甲帮其叔叔家水井周边铺垫水泥。遂与陶平一同前往袁某甲工作的下埠集乡双溪村后刘自然村工地找袁某甲。到达工地后,二人未看见袁某甲,刘某某与陶平便扯工地上的电线,企图以此找到袁某甲。15时许,袁某甲回到工地后,告诉刘某某其当天没空,次日再帮刘某某弄,刘某某则坚持要袁某甲今天去弄,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陶平见状,认为袁某甲不给刘某某面子,便叫刘某某回屋找老虎钳要剪断电线,刘某某离开期间,陶平将此电线绑在自己的电动车上,欲将电线扯断。袁某甲见状,上前阻止,陶平便与之发生拉扯,二人扭打一番后均摔入路边水沟,后被工地上的人拉开。经鉴定,袁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陶平向进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袁某乙、吴某某、杨某某、袁某丙、袁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陶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平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平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附:
1.被告人陶平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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