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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2********,苗族,云南省蒙某市人,文盲,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陶某某蒙某市**镇**村**路上因挖水窖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陶某某致李某某左手肘部受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747****;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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