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与同村杨某某在**营“南湾子”稻池地旁边的水泥路上,二人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相撕打,造成杨某某、陶某某二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顶部头皮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侧7、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陶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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