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号,现住**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往她家后院大门口的排水渠倒秸秆根时,正好被邻居被告人陶某某看见,由于被告人陶某某家正好也是用那条排水渠排水,陶某某便说了李某某几句,后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拉扯过程中导致李某某摔倒地三次并受伤,前两次摔倒在地时均在李某某家后院的大门口,第三次摔倒在地时是在村当街(村民陶某甲家门口),并被同村的王某某、韩某某夫妇看见。2020年6月22日,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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