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某某**镇**村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7年1月10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在山西****门口被告人陶某某被被害人王某某殴打致伤,被人拉开后,陶某某从自己的面包车内拿一扳手,两人又打在了一起,王某某被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事后,赔偿了王某某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将他人殴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架发生后,陶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及时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闯
2018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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