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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4时许,在浚县**镇**村,被告人陶某甲与被害人陶某乙因浇地引起纠纷,发生打架,陶某甲将陶某乙两枚牙齿打脱落。经鉴定,陶某乙口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陶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那

李超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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