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务工,暂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广场**街**楼。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梁某某等人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饭店内喝酒时发生争吵,陶某某持刀捅刺梁某某腹部,致梁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匕首等物证;现场勘验等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