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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地和住址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组**号。2013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2月1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5月22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7月15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独自一人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号家中休息,因感到身体不适遂打电话让其母亲赵某某带其到医院就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与其母亲赵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陶某某使用打火机将家中客厅内沙发上的一个靠枕引燃后丢在沙发上,致使家中客厅内的沙发、茶几、柜子等物品燃烧起来,随后火势被赶回家的赵某某等人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陶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有吸毒劣迹并曾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已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讯问等视频光盘贰张,谅解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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