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呼伦贝尔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呼伦贝尔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在扎兰屯地区承揽扎兰屯市**医院、**小区、**小区、**宿舍等工程,雇佣王某某、郎某某、姜某某等民工在其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施工。截止至2019年5月,陶某某承揽的上述工程项目均已完工,除刘某某工地2万元工程款尚未结清外,其余工程款已在工程完工后陆续支付给陶某某。2019年7月9日,扎兰屯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呼伦贝尔市**公司下达了扎人社监字令[2019]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呼伦贝尔市**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前支付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9000元。呼伦贝尔市**公司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的王某某、郎某某、姜某某等5名工人(另包含徐某某人民币8500元)工资共计人民币107500元。2019年5月,陶某某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售**小区住宅后,将售房款中40万元转至妻子杜某甲账户。陶某某于2019年7月离开扎兰屯,拒不接听电话。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陶某某已将王某某、郎某某、姜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07500元支付完毕。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条等;
2.证人杜某乙、侯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光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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