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市**街道**栋**房,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在外饮酒后一同返回临湘市华银华美达酒店,二人各自返回房间后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被害人伍某某所在的1605房间,敲开房门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陶某某对伍某某进行抚摸、亲吻,数分钟后被告人陶某某独自下到酒店一楼购买避孕套未果,遂找酒店前台索取1605房间门卡一张,随后陶某某持房卡再次进入1605房间,在被害人伍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反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伍某某进行抚摸、亲吻等猥亵动作,数分钟后被害人伍某某离开1605房间蹲在门外走廊处,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走廊将被害人伍某某抱回1605房间并将伍某某放在床上,在被害人伍某某用手推、用脚踢并对其喊“滚”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抚摸、亲吻行为。后在被害人伍某某激烈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陶某某离开房间。2020年8月21日被害人伍某某去长沙后独自乘车返回临湘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店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梅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光盘、通话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潘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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