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襄州区**公司下岗职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家属院。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3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某某租用梁某某位于襄州区**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屋开设麻将馆,邀约他人以打麻将“卡五星”的方式赌博,期间根据赌客下注大小,每桌收取“茶水费”100元至800元不等。2019年11月18日,襄州区公安局接到“陶某某与他人合伙在襄州区**花园**栋*单元***室开设赌场”的举报后,于2019年11月20日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周某某、肖某某等利用麻将“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人员15名及被告人陶某某和工作人员蒋某某,当场收缴赌资106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现场照片、查获的赌具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一份;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宝琴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视频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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