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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阿三”),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06年2月2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二千八百元;2009年5月2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3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2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虞某某方(已判决)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净土岙村附近的山上开设四胡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与赌博,安排徐平江、徐某甲、鲍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参与撩角,安排被告人陶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参与放哨,期间该赌博场头每日抽头3000余元,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陶某某参与放哨8日以上,参与期间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24000元以上,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周某某、黄某某杰、任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虞某某方、陈某甲、苏某某、林某某、鲍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平等人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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