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个月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承租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二组48号陈某甲(已起诉)经营小卖部处的一房间,放置8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陈某乙(已起诉)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提供上分、赔付等资金结算服务并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1月至4月间,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人民币3万多元。经鉴定,上述8台游戏机属赌博性质游戏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二组48号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四合小学白沙分校附近,经鉴定,前者正门到后者大门的直线距离为36.8米,前者侧门到后者大门的直线距离为30.12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人民币3万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龙圩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97745****,1827640****。
2.随文移送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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