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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陶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便利店内,通过微信和收取现金的方式非法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然后将投注款转给庄家“高某某”(另案处理),自己从中收取投注额3%至10%的提成。2019年12月12日晚,民警查获该处非法六合彩投注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左某某,在店铺内起获被告人陶某某当晚收受的现金投注人民币50元以及被告人陶某某接受投注用的小米牌手机一台。经统计,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的部分投注款为人民币57933元。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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