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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室。被告人陶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2015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6月行政拘留十二、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至南京市秦淮区四方新村三村1幢104室无名足疗保健店内,用暖风机砸店员王某甲的头部,用脚踹被害人田某某的腿部,后强拿田某某的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722元)。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因其婶婶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有矛盾而怀恨在心,在蒋某某告知矛盾已解决的情况下,陶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至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室的陈某某家中,因无人开门,其持砖头敲、砸大门,陈某某开门后,陶某某与陈某某、王某乙母女发生争吵、揪打。过程中,陶某某持砖头砸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的头部,致陈某某头顶部一处创、右侧第5肋骨骨折等损伤,致王某乙体表共八处创、头顶部头皮下血肿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损失程度均属轻微伤。双方在打斗中互有伤情,被告人陶某某因外伤致双上肢三处创及被咬伤致皮肤破损,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7日,陶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当天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病历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汪某某、方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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