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陶某某因与**镇**村村集体承包地纠纷一事,在已经过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恶意登记,给**镇人民政府制造信访压力,并向柳河县**镇人民政府提出无理诉求,要求**镇政府给予陶某某18万元补偿款,且要求**镇政府将**村已承包给他人的土地重新承包给陶某某。2017年10月份国家重要会议前夕,陶某某以会议期间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为由,强行向**镇政府索要人民币5万元,**镇政府迫于陶某某信访压力,被陶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万元。陶某某在国家重要会议结束后,继续多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且将无理诉求变更为要求**镇政府赔偿其81万元所谓的承包地纠纷赔偿款,如果**镇政府不满足其要求,便继续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至2019年4月份,陶某某共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21次。2019年5月份,**镇政府迫于陶某某造成的信访压力,在满足陶某某硬要35万元所谓的耕地纠纷赔偿款,且在国家第三轮土地承包时将**村已承包给他人的土地重新承包给陶某某的条件下,与陶某某达成息访协议。在与**镇政府签订息访协议后,陶某某又于2019年6月至8月,以个人债务纠纷得不到解决为由,共5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要求**镇政府为其找到债务人,并要回其自认为的本金、利息16万元。由于陶某某的多次上访行为,**镇政府多年来对陶某某进行维稳接访支出了各项费用17万余元,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财

2019年11月29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