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与倪某某存在婚外两性关系,后倪某某与其疏远。自2017年11月以来,陶某某为维系二人关系,以倪某某前任男友田某某的名义发送手机短信给倪某某,对其进行诋毁和侮辱,且多次将二人共同入住宾馆的记录、倪某某妇科检查报告单、网络淫秽图片和视频等通过手机短信、QQ和微信聊天软件发送至倪某某、倪某某的同事及多个工作群,并谎称上述图片和视频中的裸体女子系倪某某,致其被迫离开原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倪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期间,陶某某以倪某某的名义通过微信与多名男性聊天,以愿意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黄某某等3人共计3200元。

2019年12月26日,陶某某在庐江县**镇**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2020年5月19日,陶某某将3200元退还给黄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舒某某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修勇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