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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3日晚,曾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回到其居住的简阳市加州花园小区,见其常用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便电话通知尹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处理,尹新随即邀约被告人陶某某并携带钢管、棒球棍等械具一同驾车前往加州花园小区。到达加州花园小区后,在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尹某某对被害人曾某乙的一辆丰田牌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部分损毁。经鉴定,涉案车辆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363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樊某某等四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与同案犯曾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敏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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