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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路**单元**室。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陶某某借住在赵某某承租的巴东县**镇**路**号**室。6月的一天晚上,陶某某和王某某在巫山购买毒品后,陶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容留王某某、陈某某、向某甲在其房间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甲、赵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永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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