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在灵山县**包厢用于玩乐。当日 23时许,陶某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K粉和Y仔后带回包厢。陶某某先在厕所内吸食,后又将毒品提供给何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包厢内将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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