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42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先后邀约刘某甲、刘某乙、包某某三人,到其位于中江县**小区**栋**楼**号的家中,并由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食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四人轮流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7月5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 时 美
检察官助理:邓航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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