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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街道*****号。2016年8月10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1日早晨4时左右,被告人陶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许某甲、许某乙在合肥市包河区**公馆*幢*单元***室内吸食冰毒。 

2、2018年6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许某甲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座*单元***室内吸食冰毒。

3、2018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许某甲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座*单元***室内吸食冰毒。

4、2018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许某甲、张某甲在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座*单元***室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张某甲、许某乙、马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学功

2019年1月21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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