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2月24日被东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车牌为苏GJ****黑色本田轿车行驶至东海县石梁河镇梁川路处,东海县公安局**中队民警滕某某等人(均着制式警服)在此处执行公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陶某某发现民警及警车(警灯在闪烁)后驾驶车辆调头欲驶离现场,民警用手拍车示意陶某某下车接受检查,民警陈某某驾驶警车挡在黑色本田轿车前,陶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且驾驶车辆数次撞击警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警车左侧两个车门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刑字[2020]200号价格认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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