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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5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户籍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天地**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台州市黄岩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陶某某在担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3年年底,蒋某某在浙江省临海市参与相关房地产项目土地竞拍需缴纳保证金,为筹集款项,蒋某某提出让陶某某帮忙向他人借款。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帮蒋某某从其堂兄陶某甲任董事长的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叶某某的台州黄岩**塑化有限公司分别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500万元。蒋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叶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4年1月15日,向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3.5万元。在上述支付完成后,陶某某于2014年1月19日以帮助蒋某某联系借款为由,向蒋某某索要211.5万元贿款。蒋某某为感谢陶某某在其任股东的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及继续得到陶某某的关照,表示同意,并于当日现金支付贿款11.5万元,同时向陶某某出具借款金额200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2015年11月10日,蒋某某通过转账向陶某某支付200万元借款的利息56万元。

2、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向台州黄岩**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某提出购买黄岩区北城街道凯亚城28#C精装修样板排屋,金某某与公司负责人商量后,为感谢陶某某对凯亚城项目的关照及在以后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继续得到其关照,决定将精装修样板排屋按毛坯房的价格出售,将排屋内的装修、家具、电器免费送给陶某某,陶某某予以收受。经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凯亚城28#C台排屋装修、家具、电器共价值321553元。

3、2013年下半年和2015年下半年的,黄岩**房地产一期、二期项目开工之际,黄岩**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池某某两次来到黄岩区住建局被告人陶某某的办公室,请托陶某某对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环节给予关照,分别送给陶某某6万元,共计12万元,陶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受台州市黄岩区**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的邀请,来到该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参观。期间,叶某某请托陶某某对椅子博物馆选址给予关照,并送给陶某某8万元,陶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受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邀请,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地。李某某为感谢陶某某对**馆房地产项目的关照及在后续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继续得到其关照,在陶某某离开之际,送给陶某某10万元,陶某某予以收受。

6、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受**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江某某邀请到温岭国际大酒店吃饭,饭后陶某某离开之际,江某某为感谢陶某某对黄岩**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环节的关照,送给陶某某5万元,陶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杭州市半山路132号杭钢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被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带回接受调查。在被调查过程中,陶某某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池金荣等人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家属分别退缴赃款80万元、375640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陶某某职务任免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社保参保证明、会议记录、黄建组字【2007】第8号《关于明确局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台州市黄岩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当选人名单、上海**房地产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汇款、收款单据、上海**房地产开发记账凭证,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台州市**车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台州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取款凭条、现金缴款单、中国银行交易明细、黄岩区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买卖合同、凯亚城小区排屋一手房成交记录、现场辨认照片、营业执照、证明、台州市黄岩**置业工资清单、**项目施工许可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资料、**工程简要说明、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李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金某某、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陶某甲、梁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叶某甲、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金某甲、陶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商品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黄岩区凯亚城28#C座样板房精装饰工程预算编制的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文权

检察员:吴晶晶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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