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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2000********,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屏边县**镇路**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1时54分,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某市天马路中段文澜路口时,被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12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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