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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没有摩托车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二人自九龙坡区石坪桥菜市场行驶至九龙坡区石杨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陶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陶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陶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无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且超载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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