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溪交巡警中队民警在兰溪镇西坳街处开展酒驾整治活动,对过往车辆逐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陶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邓某某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取证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