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夹沟乡**村**队**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01时12分许,盛某驾驶皖D*****皖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潘某某**路与**大桥交口违反信号灯指示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北方医院了解陶某某伤情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由该院专业人员对陶某某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次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2019年10月1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9年10月17日,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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