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03号
被告人陶*,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6日02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陶*酒后驾驶云******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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