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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M****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机场高速西侧9公里78米处路段时,突然在行车道内停车,致使其后方分别由贺某某、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次追尾碰撞前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陶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书;

6.行车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72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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