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N****)在道路上行驶,行至马关县花枝格村委会路段与行人陈某某相撞肇事,造成陈某某、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左下肢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经调查认定,陶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陶某某送检的血液中定量乙醇含量为142.84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胡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陶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4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6页,散卷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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