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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9********,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云元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G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20时许,行至**路与**路路口处时与停车等待红灯的由刀某某驾驶的云GZ****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19mg/100ml血。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626****;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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