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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07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湖广村方向驶往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方向,当行至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街上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蒙K3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陶某某有酒驾嫌疑,于当晚21时6分,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陶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9.9mg/100ml。民警随即将陶某某带至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332.7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3.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某证言;5.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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