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7********,蒙古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白音苏木哈日图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25分许,陶某某酒后驾驶蒙*****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阿尔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处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9mg/l00ml。经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375号鉴定文书,送检的陶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 为141.8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
2、证人证言:额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 陶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375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 陶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 陶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的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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