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 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号牌为贵JS****的正三轮车载货摩托车由**街出发沿**中路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白某某**中路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车号为贵A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2019年8月16日23时,执勤民警出警处置对被告人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某某**医院进行抽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平均浓度为17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致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丽
2020年4月1日
附:
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1398559****、 1814355****、 1879808****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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