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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90********,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村**队**号,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5日晚,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交警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市异地互查。当晚22时23分许,该大队民警在淮南市平圩淮河大桥南段执勤时,陶某某驾驶皖DM****号牌白色现代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发现陶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陶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该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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