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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19分2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浦江县浦后线6公里800米(飞轮村牛轭歪3区96号门口)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30mg/100mL,经浙江浦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报警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检报告、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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