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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96号

被告人陶某某, 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幢**室。被告人陶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21时42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在江阴市新桥镇马嘶东路南侧时光漫步养生会所门口地段由西向东起步行驶时,车头右侧撞到纪某某停放在马嘶东路南侧路边的苏B****P小型轿车左后侧,事发后被告人陶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1时43分许,车辆由北向南途径江阴市新桥镇康定路沿江高速涵洞时,车辆左前侧撞到洞内铁柱,事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再次驾车离开现场,最终驾车至江阴市新桥镇康定路绿苑居东门南侧地段停车休息,经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陶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3mg乙醇/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事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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